随着人口老龄化加深与延迟退休政策推进,越来越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“银发打工人”活跃在餐饮服务、超市理货、工厂操作等岗位。然而,一旦在工作中遭遇意外受伤,“超龄”身份往往成为权益保障的“拦路虎”:他们能否被认定为工伤?工伤保险待遇又该如何享受?这一系列问题困扰着不少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。2025年以来,随着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(二)》施行及多地政策优化,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险权益保障迎来制度突破,司法实践也逐步形成清晰导向。据纵观华夏网(www.guanhuaxia.com)了解,如今超龄劳动者工伤维权已从“难以突破”转向“有规可依”,但仍需跨越关系认定、政策适配等多重门槛。
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的核心争议,始终围绕双方法律关系的界定——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,直接决定了维权路径与赔偿结果。此前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(一)》第三十二条明确,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超龄人员,按劳务关系处理,这使得多数超龄劳动者只能通过民事侵权索赔,面临举证难、赔偿低的困境。
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的《司法解释(二)》废止了该条款,打破了“超龄即按劳务关系处理”的一刀切模式,但并未直接将所有超龄用工均认定为劳动关系。四川一起典型案例中,51岁的王英姑超龄后与公司签订《用工劳务合同》,工作中受伤后诉请确认劳动关系,二审法院明确指出,废止旧规不等于反推劳动关系成立,仍需结合用工从属性、双方意思自治等实质要件判断,最终因双方明确约定为劳务关系,驳回了其诉讼请求。与之相反,江苏苏州颜某案中,56岁的颜某虽超龄但已参保,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,因用人单位未及时申报工伤,法院判决单位承担5万余元医疗费差额,明确参保超龄劳动者可享受同等工伤保险待遇。司法实践表明,如今认定核心已从“年龄”转向“用工实质”与“参保状态”。
结合最新司法解释与地方实践,我国已逐步形成针对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险的三层保障体系,精准覆盖不同用工场景。第一层是劳动关系延续场景:劳动者超龄前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,超龄后未办理退休手续、未享受养老待遇,继续在岗工作的,认定劳动关系延续,用人单位需依法缴纳工伤保险,工伤后按《工伤保险条例》全额享受待遇。河南灵宝市法院曾判决,某医院超龄在岗职工张某因未享受养老待遇,双方劳动关系持续,医院需支付其工伤保险相关待遇。
第二层是参保保障场景:多地放宽超龄劳动者参保限制,用人单位可自愿为超龄人员缴纳工伤保险。江苏规定65周岁以下、未办理退休手续的超龄就业人员可参保;上海同步放开参保年龄限制,参保后发生工伤的,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执行;广东更取消年龄上限,只要单位参保,超龄劳动者工伤后即可走报销流程。苏州颜某案正是这一场景的典型,其通过人力公司参保,工伤后社保基金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,未及时申报导致的费用差额则由单位承担。
第三层是超龄用工关系场景:《司法解释(二)》创设“超龄用工关系”新型认定,对于超龄后新入职、未参保但存在实质从属性劳动(遵守单位规章制度、接受管理、工作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)的,虽不认定为劳动关系,但工伤后需参照工伤保险待遇赔偿。安徽刘凤英案中,55岁超龄入职者下班途中遇车祸,法院据此判决公司支付11万余元工伤保险待遇,打破了“非劳动关系无工伤保障”的传统认知。
面对工伤纠纷,超龄劳动者需结合自身情况,精准选择维权路径。首先要确认核心事实:是否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、是否与单位存在从属性劳动、单位是否缴纳工伤保险。若已参保且被认定为工伤,可直接向社保部门申请待遇报销,若单位未及时申报(受伤后30日内),期间产生的费用可要求单位承担,且商业保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,理赔款不可抵扣工伤待遇。
若未参保但存在实质用工从属性,需留存好考勤记录、工资流水、工作安排通知、同事证言等证据,证明双方存在超龄用工关系,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要求单位参照工伤保险待遇赔偿。南通兰奶奶案中,70岁的她超龄入职后下班途中遇车祸,虽历经三年拉锯战,但凭借工伤认定结论与用工证据,最终通过检察协调获得5万元赔偿。若双方明确为劳务关系,只能按民事侵权索赔,需举证单位存在过错,此时建议优先通过调解协商解决,降低维权成本。
用人单位也需做好合规保障,招用超龄劳动者时,应明确关系性质并签订书面协议,优先按地方政策参保工伤保险或购买商业意外险,避免因未参保面临高额赔偿风险。
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险权益保障的推进,是应对人口老龄化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。目前,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《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(公开征求意见稿)》已明确提出,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,多地也在不断优化参保政策、统一司法裁判标准。从废止不合理旧规,到创设新型用工关系,再到地方参保政策放宽,超龄劳动者的工伤保障边界正逐步拓宽。
值得注意的是,保障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险权益,并非否定法定退休年龄的制度意义,而是通过精准施策,让“银发打工人”在发挥余热的同时,获得平等的安全保障。随着制度不断完善、用工理念持续进步,超龄劳动者终将告别“工伤维权难”的困境,真正实现劳有所得、伤有所赔、老有所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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